玻璃期货的交易单位是20吨/手。
玻璃期货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是指以玻璃为期货标的物的交易品种,利用期货合约的标准化特性,制定的商品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交易代码为FG,合约交割月份是1-12月。
玻璃期货的风险控制制度:
1、保证金制度
按照玻璃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分别适用不同的保证金标准。
2、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企业客户未申请套保的持仓也视为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3、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持仓量的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
4、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实行风险警示的情形包括:交易异常,持仓异常,资金异常,涉嫌违规、违约,其他客户投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