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第四十二条规定:“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目前,中国证监会未批准期货公司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
结合期货市场现状和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境内只有持有从事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在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前,我国境内的投资者在境内暂时还不能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我国期货市场迄今对外开放程度有限,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相关业务又属于需要经过批准才可以从事的特许业务,一些单位、个人未经批准在境内推介境外期货业务,甚至代理境内单位、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