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实践中处理了许多现货或者非法期货案件,以及外盘期货投资案件,也帮助投资者拿回了全部或部分款项。实践中,很多投资受骗者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即去报警而公安机关不管的问题。本文就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管以及怎么去报警,进行详细阐述,希望对投资者有用。
案件发生以后,大家都希望尽快拿回自己的款项或者减少自己的损失。因为钱进了别人的口袋,想再拿回,真的很难。违法成本太低、惩处力度不够,是这类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维权的方法很多,但要说时间短、成本低、效果明显的途径,只有报警,由公安机关出面,会事半功倍。但实践中,往往事与愿违。
一、如何报警
案件发生后,很多人想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报警,但如何报警,怎么报警,去哪里报警,很多人不清楚。
1、关于是去经侦还是刑侦报案的问题。这要根据涉案的罪名来进行选择,如果以诈骗罪立案,肯定去刑侦报警,如果是以非法经营罪立案,那么要去经侦报警。但有的公安机关会对涉交易所的案件统归一个部门进行管理,这就要看是哪个部门管理,再确定去哪里报警。
2、关于管辖的问题。关于是去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所在地报警还是在受骗者所在地报警的问题,这经常是相关公安机关相互踢皮球的借口。一般刑事案件,案件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有权进行处理,因此,在这两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报警都可以,但实践中,这两地的公安机关相互踢皮球,最终的结果就是,两地公安机关都不受理。这就让受骗者状告无门,无所适从。
3、关于涉嫌罪名分析。关于这类案件,基本上就涉嫌构成两个罪名,一个是诈骗罪,一个是非法经营罪。实践中,以诈骗罪立案的多数都是黑平台,即没有任何政府批文的平台,这类平台都是以诈骗罪定罪立案的。对于那些实践中有政府某部门批文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候是以非法经营罪来立案的。当然具体构成哪个罪名,最终是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关于外盘案件,以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立案的都有,由于此类案件金额都比较巨大,如果以诈骗罪立案的话,将来判刑会判的比较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话,相比较而言会轻一些。
二、公安机关一般为什么不受理
实践中,很多人去报警的时候,得到的结论都是不予立案处理,这是为什么?从法律上分析,公安机关不立案,主要有以下原因:
1、有合同,属于经济纠纷。有些案件,投资者和平台或者会员单位或代理商之间会签署相关的合同,比如资产管理合同或理财合同等。在去公安机关报案人数少的时候,公安机关会以此为借口推脱,但是如果报案人数很多,那么即使有合同,公安机关也会立案,但这个时候立案,可能是以非法集资案进行立案。当然,公安机关不能介入经济纠纷是对的,这也是公安部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但是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则不能以经济纠纷为由拒不立案。
2、公安机关不懂这类案件。对于这类新型案件,公安机关可能不了解案件幕后的情况,不清楚他们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所以不立案。这也是正常的,对于一些新型犯罪,公安机关也是需要一段时间去研究和学习的。
另外,这类案件的平台多少都有一定的背景,或者取得了部分政府的批文,所以公安机关更不会轻易对这些平台立案侦查。虽然有政府批文,不代表他们从事的业务就是合法合规的,因为实践中很多平台或公司是超范围经营的。
3、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时间处理。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很多人的案件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原因是什么?很多人认为是警察的不作为。但警察不作为也是有原因的,本身当地的普通刑事案件就已经很多了,警力已经不足,对这类期货或现货案件,侦查难度大,又是跨省、跨地区,加上相关证据很难取得,导致警察没法办案或者办案动力不足。这就导致立案之后,基本都被搁置,案件毫无进展。但话又说回来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受骗者的钱款就能全部要回吗?受骗者未必如愿。
报警之后或者公安机关受理之后,受骗者就真能拿回自己的损失或款项吗?这也不一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间很长,加上人数众多,公安机关取证难度大、时间长,因此,案件短时间内无法侦查终结,等到侦查终结时,可能已经是一年或两年后了,受骗者在这期间是无法拿回受骗的款项的,因为案件没有查清楚。如果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的相关人员真的被定罪量刑了,那么他们还有钱偿还或返还受骗者的损失吗?不一定。而且他们被定罪量刑之后,可能还会受到国家对他们的处罚,他们的所得是否够国家的处罚呢?不一定。如果他们的所得只够或不够缴纳国家的罚款,哪还有资金返还投资者的损失。这些都是报警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但很多受骗者都认为报警是最快的方式,相反,往往是最慢的方式。当然,实践中也有很多人通过报警,由公安机关派人出警,帮助投资者拿回了部分款项或者是全额拿回,这种情况一般都是通过关系运作的结果。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有没收违法犯罪所得的问题。即受骗者的投资款,如果认定为是平台的违法犯罪所得,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对他们没收违法犯罪所得,这样的话,投资者则根本无法拿回自己的投资款。比较有名的案件就是“泛亚”案件,虽然此案被公安机关立案并定罪量刑,但是很多投资者没有拿回自己的投资款。
三、“泛亚”案件的反思
据报道说,“泛亚”事件涉及资金规模高达430亿元,投资者超过22万人。涉案金额之大,受害人数之多,令人震惊。之前,不少“泛亚”投资者,在多个地方发起了群体性事件。
更令人吃惊的是,云南省和昆明市政府在“泛亚”事件中的角色和作为。纵观“泛亚”从成立到被查处的全过程,我们发现当地政府发挥了四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批准成立。2010年,“泛亚”作为昆明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政府批准设立。我国贵金属交易就是‘两所一柜’模式,分别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银行柜台,地方政府并没有权力批准成立“泛亚”这样的所谓交易所。而当地政府对此回应称,“泛亚”是一种金融创新,法无禁止即可为。
第二,发文撑腰。2010年12月,昆明市政府以昆政发[2010]110号文件印发《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所谓的监管。一个省会城市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为一家民营企业专门发布管理办法,实属罕见。2012年4月,云南省政府金融办还发函明确支持“泛亚”申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站台力挺。除了引进来、发文件,昆明市还成立由分管金融副市长任主任、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泛亚”监管委员会。当然,“监管”只是一件漂亮的外套,借此名义为其撑腰才是真正的目的。2011年4月,在“泛亚”成立暨开市庆典上,时任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敲响了开市第一锣。
第四,包庇推诿。2011年以来,国务院发布多个通知,决定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2013年11月,云南省证监局等部门对“泛亚”现场检查验收,但最后都下不了了之。2015年7月以来,全国各地投资者纷纷前往昆明维权报案,要求进行查处,但当地经侦支队有关负责人对维权者说,“泛亚”案件暂时不能受理。
“泛亚”之所以能在短时间掀起如此巨大的波澜,值得深思。原因之一是,“泛亚”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并由政府设立监管委员会监管。这更是“泛亚”在其宣传广告中重点突出的部分。“泛亚”在其官网上发布的公告里宣称,其自2010年经政府批准设立至今,一直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导和监管下合法合规运营。
“泛亚”作为一家无良企业,恶意透支政府公信力给自己贴金,为自己背书,固然可恶,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但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及相关领导,为什么如此不遗余力地为“泛亚”公开站台撑腰,甚至不惜违反规定大开绿灯,究竟意欲何为呢?
原因无外乎这么几个:一是为了政绩。“泛亚”是当地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看上去像是一块大家争着抢着想要的肥肉,似乎可以带来不少资金和税收;二是盲目创新。近年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缺乏基本金融知识,设立不少类似“互连网金融产业园”,扯着创新的大旗引入良莠不齐的类金融企业。三是涉及利益。据说,当地政府不少官员与“泛亚”董事长交往甚密。不过,这其中是不是涉及利益输送,还有待纪检和司法部门调查。
“泛亚”事件,从发酵到查处,已经狠狠地给有关各个方面打了一连串的耳光。而最响的一记耳光,便是打在了当地政府的脸上。痛定思痛,地方政府该从“泛亚”事件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呢?
政府的角色是制定、执行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但不能为具体的行业站台。没错,政府只要把规则制定得公平公正,具体行业是否能发展起来,应该由市场去决定。如果政府出于鼓励行业发展而特别照顾、偏袒卖方,那么,这必然牺牲买方的权利和利益,使得这个行业容易形成泡沫,造成资源错配,并且买方最终会亏损甚至血本无归。
而“泛亚”事件中的地方政府,不只是为一个具体的行业站台,更是为一个具体的企业背书,其性质更严重,其教训更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