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如何下达与执行交易指令?
在期货交易中,时间是决定交易成败的关键因素。许多期货市场中,价格在一天内频繁变动,客户必须在合适的价格下达交易指令才能获得成功。掌握如何在合理有利的价位上使交易指令得以执行是期货交易获得成功的重要一环。
(1)客户填写交易指令,在委托指令上书面著名客户名称、交易账户号码、交易商品名称、合约到期月份、买进或卖出的数量、买卖价格、执行方式、下单日期、客户签名。
(2)在投资者给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之后,经纪公司报单员即会打电话将委托通知期货交易所场内出市代表。
(3)经纪公司派驻交易所的场内出市代表立即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
(4)委托执行后,场内交易终端立即显示成交结果,出市代表电话通知报单员,报单员再通知投资者。
从零开始学炒期货——期货交易流程与实务(2)
2.5 开盘价、收盘价、结算价和成交价如何确定?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5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交易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成交价的确定方式是: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单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这种撮合方式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买价大于或等于卖价才能成交;二是成交价格要尽量接近于前一笔成交价。该撮合方式可最大程度地减小交易员由于输单出错造成的损失,同时确保行情变动尽量平稳。
举个例子来说,前一成交价为15 000 元,出现以下几种报单价格:
(1)大家觉得价格可能要上涨,多空双方均往上报价,多方为确保抢到单子挂的价格要高于卖出价格,比如买入/卖出申报为15 050元/15 030元,这时成交价格为15 030元,15 030元比起15 050元更接近于前成交价。从理论上说,如果为市价抢单,多方可以以涨停板价挂入,由于价格优先,单子排在最前,但成交价却并不是涨停价,而是按卖出方价格从低往上逐步成交。
(2)大家都觉得价格可能要跌,多空双方均往下报价,结果买入价及卖出价均低于当前成交价。比如买卖申报为14 950元/14 950元,当然成交价就是14 950元;如果买卖申报为14 970元/14 950元,这时成交价格为14 970元。同样,14 970元要比14 950元更接近前成交价15 000元。同理为了市价卖出,可以以跌停板价挂出卖单,成交价格为买入价从高往低逐步成交。
(3)如果多空双方看法比较分歧,多方看涨空方看跌,比如买卖申报为15 030元/14 980元,那么就以前成交价15 000元成交。对于多空双方来说,成交价格都比可接受的最次成交价要好。
注: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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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开盘价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个别申报单不能成交?
由于开盘价是通过集合竞价产生,而集合竞价的产生原则又与正常交易中的价格成交原则有区别,所以在个别情况下就会产生申报买价高于开盘价或申报卖价低于开盘价而不能成交的现象。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说明:三家交易所都是如此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方法是:
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对所有有效的买单按申报价由高到低排列,对所有有效的卖单按申报价由低到高排列。
交易系统一次将排列在队列前面的买单和卖单配对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
如果最后一笔成交是完全成交,即买单数量与卖单数量相等,则取最后一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为开盘价;如果最后一笔成交是部分成交,则取部分成交的定单申报价为开盘价。该价格按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取整。
如果没有成交,则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现将集合竞价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举例如下:
第一种情况:最后一笔是完全成交,则取其算术平均价为开盘价。
实例1: 买单队列 卖单队列
买单一:1 142元(10手) 卖单一:1 120元(10手)
买单二:1 141元(10手) 卖单二:1 121元(10手)
买单三:1 136元(10手) 卖单三:1 137元(20手)
…… ……
则集合竞价产生步骤为:
1)买单一10手与卖单一10手配对成交。
2)买单二10手与卖单二10手配对成交。
3)队列中剩下的买单与卖单无法继续成交,配对完成。由于最后一笔成交是完全成交,因此取最后一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1 141元+1 121元)/2,得出开盘价为1 131元,即买单一、二,卖单一、二都按1 131元成交。
注意:这里出现了买单三1 136元高于开盘价1 131元而不能成交的现象。这种现象只会在集合竞价是算术平均价产生时出现。因为在剩余的申报中没有买价高于或等于卖价的申报量。1 131元是开盘价,不是卖方报价。
实例2: 买单队列 卖单队列
买单一:1 170元(20手) 卖单一:1 160元(10手)
买单二:1 159元(10手) 卖单二:1 160元(10手)
买单三:1 158元(10手) 卖单三:1 161元(20手)
…… ……
则集合竞价产生步骤为:
1)买单一10手与卖单一10手配对成交。
2)买单一10手与卖单二10手配对成交。
3)队列中剩下的买单与卖单无法继续成交,配对完成。由于最后一笔成交是完全成交,因此取最后一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1 170元+1 160元)/2,得出开盘价为1 165元。
注意: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卖单三的申报价1 161元低于开盘价1 165元,却无法在集合竞价中成交的情况。
第二种情况:最后一笔是部分成交,则取部分成交的定单报价为开盘价。
实例1: 买单队列 卖单队列
买单一:1 162元(10手) 卖单一:1 159元(5手)
买单二:1 159元(20手) 卖单二:1 160元(10手)
买单三:1 158元(20手) 卖单三:1 160元(20手)
…… ……
则集合竞价产生步骤为:
1)买单一5手与卖单一5手配对成交。
2)买单一5手与卖单二5手配对成交。
3)队列中剩余的买单与卖单无法继续成交,配对完成。由于最后一笔成交中卖单二是部分成交,因此取卖单二的申报价1 160元为开盘价。
实例2: 买单队列 卖单队列
买单一:1 162元(10手) 卖单一:1 159元(20手)
买单二:1 159元(20手) 卖单二:1 160元(10手)
买单三:1 158元(10手) 卖单三:1 160元(20手)
…… ……
则集合竞价产生步骤为:
1)买单一10手与卖单一10手配对成交。
2)买单二10手与卖单一10手配对成交。
3)队列中剩下的买单与卖单无法继续成交,配对完成。由于最后一笔成交中买单二是部分成交,因此取买单二的申报价1 159元为开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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