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要》明确,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场外配资的本质就是“借钱炒股”。但这种“借钱炒股”并不是普通的借贷关系,而是存在较高杠杆率。比如场外配资10倍杠杆率,意味着,如果投资者有10万元本金,配资机构可以借给投资者90万元资金。通过配资,投资者的可操作资金达到本金的10倍,潜在的收益和风险均放大10倍;配资公司则通过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和其他费用获利。
在配资前,只要股票不退市,就算股价下跌,投资者也基本不会将本金亏光。但配资后情况就变了,原本股价只跌了10%,但投资者亏损的钱却达到100万元×10%=10万元,相当于已经将自己的本金亏光了。这个时候,配资公司就会要求投资者补充保证金,否则就会强制平仓,以此降低配资公司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