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因交易主体的涉外性、交易环节的复杂性,往往较难认定权责问题,而同时由于我国的监管政策,对各方参与主体行为已经有相对明确的规范,在此种情况下,虚拟货币交易的管辖问题是各方最为关注的话题。笔者主要就以下问题对虚拟货币交易管辖权问题作简要分析。
1.对于服务器和注册地在海外的交易平台,一旦国内用户与其产生交易纠纷,应当如何维权?是否会因跨国的问题存在无法维权的可能?
民事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上对于主体地位的认定,服务器和注册地在海外的交易平台实质上属于外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境外交易平台属于外国企业或组织,与国内用户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被界定为涉外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因此,境外主体与我国境内居民之间的纠纷仍适用我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于主体在境外,但是面向中国用户开放交易的情况下,由于合同履行地,即用户的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用户可以向交易虚拟货币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认定
如虚拟货币交易所行为被认定为涉嫌犯罪的,则根据我国刑事相关法律对于管辖地的约定,可依属地管辖原则或保护管辖原则追究境外交易所的刑事责任。
属地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一般情况下,由于服务器在境外,并且境外交易所与国内用户之间的交易均涉及虚拟货币从中国境内转移至中国境外,犯罪的行为当然的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因此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护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因此,境外交易所涉嫌侵犯中国公民利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除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情况外,可适用保护管辖原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由于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主要通过网络进行,被害人在选择报案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时,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因此,我国对于面向我国公民开放交易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拥有民事和刑事上的管辖权,在虚拟货币交易所行为涉嫌民事侵权或者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被害人可通过向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或者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2.由于服务器宕机造成的损失,责任应该如何界定?
一般情况下,服务器宕机属于因网络突然故障引起的中断,属于计算机硬件层面的问题,对于该情形下的责任划分,通常分为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合同中对损失责任有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除(1)造成用户人身伤害;或(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外,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双方的责任承担进行约定。因此,如果合同一方对在服务器、网络故障情况下的责任已经明确,则很大程度上要根据合同约定,当然如果双方确实没有合理分配各方的权利义务的话,或对一方较为有利,则另一方可依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合理提出诉求。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认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都无过错的,可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要求适当补偿。
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双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各方均应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宕机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人为因素,或者人为可以避免等,由此最终认定各方的责任。
3.对于上述境外设立的交易所,对国内用户开放交易的,其法律责任如何认定,我国司法的管辖效力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要求,《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提到,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该条规范扩大解释的情况下,从事前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主体,即便属于境外主体,同样涉嫌违反我国的监管规定。
一方面,如果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实际控制人为我国主体,根据央行货币金银局局长王信发表的《切实加强虚拟货币监管、明确互联网积分管理的“三条底线”》,我国相关监管部门目前采取“严密监测、鉴定属性、分类指导、穿透监管”的原则,尤其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会追究相应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虚拟货币交易所属于非我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控制或运作的境外交易所,如果向我国公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则依据上述我国对于涉外司法管辖的法律分析,相应追究其民事或刑事相关的法律责任。
因此,由于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交易发生在中国境内,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司法管辖,但是由于交易的涉外性、交易环节往往较为复杂,给调查机关取证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又由于我国监管部门已经发文提示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情况下,境内投资者主动参与交易的,其后果是否应当“自担”,还需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多方面调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