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国建设原油期货市场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我国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旨在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价格风险管理工具,为企业持续经营提供风险屏障。此外尽管欧美已有成熟的原油期货市场,但其价格难以客观全面反映亚太地区的供需关系。推出我国的原油期货将有助于形成反映中国以及亚太地区石油市场供求关系的基准价格体系,通过市场优化石油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建设原油期货市场是我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的重要实践之一。
问:原油期货的总体设计思路是如何考虑的?
答:我们确立了“国际平台、净价交易、保税交割、人民币计价”的基本思路。“国际平台”即交易国际化、交割国际化和结算环节国际化,以方便境内外交易者自由、高效、便捷地参与,并依托国际原油现货市场,引入境内外交易者参与,包括跨国石油公司、原油贸易商、投资银行等,推动形成反映中国和亚太时区原油市场供求关系的基准价格。“净价交易”就是计价为不含关税、增值税的净价,区别于国内目前期货交易价格均为含税价格的现状,方便与国际市场的不含税价格直接对比,同时避免税收政策变化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保税交割”就是依托保税油库,进行实物交割,主要是考虑保税现货贸易的计价为不含税的净价,保税贸易对参与主体的限制少,保税油库又可以作为联系国内外原油市场的纽带,有利于国际原油现货、期货交易者参与交易和交割。“人民币计价”就是采用人民币进行交易、交割,接受美元等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使用。
问:境内外交易者如何参与原油期货交易?
答:境内交易者和境内期货公司交易模式与目前上期所模式完全相同。作为中国期货市场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品种,境外交易者参与原油期货交易有4种模式:一是作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参与能源中心的交易;二是作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客户参与交易;三是作为境内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参与交易;四是通过境外中介机构参与交易,境外中介机构需要将客户委托给境内期货公司会员或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以上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必须通过境内期货公司会员与能源中心办理结算业务。此外,市场运行中,并不限制境外中介机构中间介绍境外交易者给期货公司会员,而作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参与交易。
问:为什么选择中质含硫原油作为交割标的?
答:选择中质含硫原油的理由:一是中质含硫原油资源相对丰富,其产量份额约占全球产量的44%左右;二是中质含硫原油的供需关系与轻质低硫原油并不完全相同,而目前国际市场还缺乏一个权威的中质含硫原油的价格基准;三是中质含硫原油是我国及周边国家进口原油的主要品种,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统计数据,我国2016年进口原油3.81亿吨,其中来自中东地区的原油1.83亿吨,占比高达49%,形成中质含硫原油的基准价格有利于促进国际原油贸易的发展。
问:国家各部委为原油期货出台的配套政策有哪些?
答:原油期货在上市推进中,得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并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主要包括:
2015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2015年6月,证监会出台《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开户、结算、保证金收取及存管要求等;2015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原油期货交易计价和结算货币、人民币相关账户的开立和收支范围、计息方式、专户管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要求等;2015年7月,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外汇相关账户的开立和收支范围、结售汇业务、计息方式、专户管理、国际收支申报等;2015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支持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这些政策的推出,为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产品提供更便捷、更贴近国际市场的交易方式奠定了扎实基础,为境内外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
问:能源中心的中央对手方地位是如何规定的?
答:能源中心作为中央对手方,在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同时,能源中心在《交易规则》中还明确规定,已经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结的期货交易持仓、收取的保证金、已经划转或者完成质押处理的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配对完成的标准仓单等交易、结算和交割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采取的违约处理措施,不因会员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相关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被撤销或者无效;会员进入破产程序,能源中心仍可以按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对会员未了结的合约进行净额结算。
问:能源中心规则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能源中心交易规则及各项细则征求意见后,经斟酌市场各方的反馈意见,并与监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后,对标准合约、交易者适当性的门槛设置、交割违约的处置方式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标准合约方面,1000桶/手与国际主流的原油期货合约保持一致。交易者适当性门槛方面,对个人客户设置50万元的门槛,对单位客户设置100万元的门槛,同时要求具有相关的交易经验,具有一定的抵御承受风险能力。交割违约处置方面,由原先的递延交割制度修改为违约金制度。
问:原油期货对于入市交易者的资金门槛是怎样规定的?
答:交易者开立交易编码的,应当符合能源中心设定的可用资金要求。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单位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的,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该单位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个人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时,申请交易编码前该个人客户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同时,单位客户、个人客户还需符合知识测试要求、交易经历要求等。
对于买卖一手原油期货合约需要多少保证金金额的问题,需考虑交易单位、原油期货价格以及保证金比例等要素。交易者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判断各类市场风险,理性投资。按当前国际原油价格估算,我国原油期货每手合约价值约35万元人民币。若交易所按5%,会员按7%收取保证金,满足开户条件并成功开户的投资者参与原油期货交易开仓1手约需缴纳2.4万元保证金。
另外,能源中心还对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提出了要求。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人民币200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时,为提高会员抗风险能力,会员接受境外经纪机构等主体委托结算的,还需要依据代理结算机构的数量相应提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若某期货公司作为能源中心会员代理境内投资者参与原油期货,其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200万元。若该公司还同时代理某一境外特殊参与者结算,则该公司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400万元。以此类推。
问:作为第一个国际化的期货品种,如何强化风险管理?
答:风控方面,严格遵守目前国内期货市场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期货保证金制度、一户一码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等,同时针对境外交易者的风险特征和原油期货交易的特点,积极落实境外交易者适当性审查、实名开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强化资金专户管理和保证金封闭运行,推动与境外期货监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监管机制,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跨境联合监管和案件稽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