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二十多年的规范发展,我国期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品种结构日趋完善、运行质量显著提高、市场功能逐步发挥,已成为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风险管理市场。作为一个规则导向型的市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推动期货市场各方主体归位尽责,实现期货市场监管转型,促进期货市场进一步发挥功能,保持健康规范运行的关键。
首先,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推进监管转型是促进期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当日无负债、中央对手方等特殊交易机制,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和高效的监管机制加以保障。期货参与者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对市场化、法治化、透明化程度的要求比较高。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推进监管转型,有利于明晰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定位和权利义务,促进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
其次,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推进监管转型是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满足国民经济多样化风险管理需求的现实需要。期货市场已成为资本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速金融创新步伐、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服务国民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现有监管模式管制色彩仍较浓厚,监管错位、越位、缺位、不到位情况客观存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完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期货市场监管转型,具体建议如下:
一、减少前端审批,深化金融期货产品上市审批机制改革。推进监管转型首先要求行政监管机构放松管制,简化行政审批,这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就是要进一步推动期货产品上市审批机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运行体制,提高金融监管行政效能,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提供有力保障。可以考虑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框架下,提高期货品种上市审批效率。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为提高审批效率,建议取消征求意见环节,规定期货品种上市审批权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行使,并规定明确的审批时限。同时,对于已经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的同一品种下的不同产品合约,授权期货交易所自行决定上市事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公信力,形成放而不乱、活而有序的新机制。要厘清和处理好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关系。在法律层面明确自律监管的地位、依据和适用范围,理清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之间的分工,充分发挥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等自律机构灵活、专业和行政监管机构权威、公正的优势。
三、加强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合作共赢、开放多元、有序互动的监管格局。期货案件专业性比较强,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健全投资者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即除了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探索采取行政和解、调解、仲裁、集团诉讼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逐步完善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符合国情的投资者适当性法律制度;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细化经营机构的风险揭示义务和责任;明确期货公司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建立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四、加大制度供给力度,加快推进期货法立法。在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基金等六大金融行业中,唯独期货行业还没有立法,制约着期货市场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上服务实体经济,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短板。当前重点是要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基础,加快制定我国期货市场的基本法。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提高处罚标准,丰富执法措施和手段,增强操作性和匹配性,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研究投资者补偿制度。更多引入刑事司法力量参与监管执法,强化“行”“刑”衔接。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采取“一年一评估、两年一小改、五年一大改”的方法,及时将监管执法经验和趋势反映在立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