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乱到治,逐步成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有效管理价格风险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趋势的抬头,加之新冠疫情反复、俄乌冲突等事件,进一步加剧了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给实体经济发展带来了较大不确定性,对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恰逢其时,进一步深化了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保驾护航。
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期货市场保证金规模达1.29万亿元,同比增长33.85%,环比增长2.53%。今年一季度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为15.33亿手,累计成交额为128.61万亿元。毋庸讳言,我国期货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期货经营机构面临业务相对单一、实力相对较弱等诸多问题。《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韩乾告诉经济日报记者,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法律性质、基本定位总体相同,二者深度融合、功能互补、制度相通、高度关联,共同构成统一的大市场。《期货和衍生品法》从市场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考虑两个市场,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市场基础制度,从而也使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有法可依。
我国是全球大宗商品的主要购买国,但在大宗商品的国际定价权上话语权较弱,这与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不高,期货市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不足有较大关系。方正中期期货研究院院长王骏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为我国期货市场逐步扩大开放步伐,建立国际定价中心的地位创造了有利条件。《期货和衍生品法》设专章规定了跨境交易与监管,对期货市场跨境互联互通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打造中国价格,形成中国声音创造了有利条件。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还为强化风险防控,牢牢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提供了重要抓手。南华期货董事长、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罗旭峰接受经济日报采访表示,《期货和行生品法》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主线,以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为底线。通过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当日无负债制度、中央对手方制度、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置机制等构建了全流程、多方位的风险防控体系。《期货和行生品法》既是市场促进法,又是风险防控法,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
有关行业专家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总结期货市场三十多年的发展经验,将实践中运行良好、成熟可行的制度和做法在法律层面予以确定,以稳定市场预期,适应现阶段市场发展需要。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在品种上市机制、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保证金多样化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发挥立法前瞻性和先导性作用,为市场改革创新提供支持。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三十多年以来,探索出的账户实名制、保证金监控、“五位一体”监管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在法律层面予以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期货和衍生品法》在坚持“三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加大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体现监管的人民性。该法建立交易者分类和适当性制度,明确交易者享有资产安全、知情权、查询权等各项权益,丰富期货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强制调解制度等交易者保护的制度体系,还完善了期货市场民事责任体系,严厉打击期货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没款金额、显著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
促进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更好发挥
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功能发挥良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期货市场,能够吸引更多的国际参与者交易,将为更多能源、农产品、贵金属和核心金融资产进行定价、套期保值及风险管理,可以使得本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通过本国货币跨境结算与流通,可以促进本国货币国际化。《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符合市场预期,有利于推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双向对外开放向全面纵深推进,但缺少统一的期货立法影响了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效果。韩乾表示,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包括我国在内的二十国集团召开的匹兹堡峰会达成了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共识。此后,全球主要市场相继出台衍生品监管的相关法案。此次《期货和衍生品法》借鉴国际最佳实践,确立了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集中结算等全球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制度,填补规则空白,对促进我国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引导和规范场外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此外,还通过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注册、境内主体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规则等内容,将构建境内外期货市场的互联互通,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明确跨境监管合作和信息出境等内容,为处置跨境风险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更为充分和坚实的法律依据。
据悉,《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服务实体经济的立法原则,限制过度投机;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期货和衍生品法》首次明确了套期保值的定义,为参与套期保值的企业提供明确指引;规定套期保值管理的鼓励性安排,明确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同时授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细则。同时专门规定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
另一方面,通过借鉴证券市场注册制的经验,《期货和衍生品法》改变了现行期货合约品种上市的批准制,转而确立注册制,而对品种中止、恢复和终止采取备案制,同时明确了适合开展期货期权交易的品种要求。通过完善期货品种上市程序,丰富期货品种,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公司以经纪业务为主,利润模式单一,导致机构间同质化竞争严重,单一的业务范围限制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期货交易做市等业务增加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期货公司增强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预留了法律空间,有利于增强我国期货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对防范化解风险作出重要安排
期货交易具有杠杆高、价格波动大等特点,各类风险容易放大,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因期货交易不当引发的风险事件,教训深刻。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科学、精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基础之上,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对风险控制制度予以明确和完善,为期货市场平稳安全运行提供制度保障。为此,《期货和衍生品法》将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作为重中之重,专门在总则中规定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以此为主线,将“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监管体系上升为法律,并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了立体多元的风险处置措施。
期货市场的历次风险事件表明,交易者加强自身内控是防止其因过度投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规定,强化期货交易者的内控制度建设。期货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负有对期货市场进行自律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且自律管理往往更加快速、有效和更有针对性。为此,《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期货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有权采取持仓限额、强行平仓等风控措施,同时规定异常情况紧急措施和突发性事件处置机制,明确期货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为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发挥一线自律监管职能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作为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期货经营机构肩负着切实保护交易者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一承上启下的重任。为此,《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以可持续经营和维护交易者权益为宗旨,通过报送相关资料、防范利益冲突等具体规则,确保市场的平稳运行。
此外,还丰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期货和衍生品法》一方面将监测监控并防范处置期货市场风险上升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同时增加监管金融科技和信息安全的职权,健全期货市场风险识别、预防和处置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处置跨境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