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华东某期货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告诉经济观察报,期货居间人的产生最初是为了活跃期货市场,引进更多的期货投资者。但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更专业的投资人或特殊法人加入之后,居间人从最初的活跃市场转变为维稳管理,也就必须纳入相应的监管。
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承认期货居间人的存在,确立了期货居间人独立主体资格。
不过,部分居间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也给期货市场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因居间人诚信、道德风险引发的跨区套利、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屡见不鲜。据中期协披露,协会2017年至今处理的各类投诉中,涉及居间人的投诉占比由2017年的 5%上升至2020年的33%,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上述投诉90%以上系因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居间本身的行为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