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合竞价概念
期货交易里的集合竞价指在每个期货交易日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由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
集合竞价的规则是: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前4分钟为投资者对期货合约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即为开盘价,随即在行情栏中显示。
需要注意的是:
1,集合竞价期间的申报价格盘面是不显示的,投资者无法查看,只能根据自己的预判进行申报,申报价格范围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涨跌停板价。
2,日盘品种(指无夜盘的品种)的集合竞价时间是:8:55-8:59,撮合成交时间是8:59-9:00。夜盘品种的集合竞价时间是:20:55-20:59,撮合成交时间是20:59-21:00,有夜盘的品种日盘不再进行集合竞价。
3,集合竞价只能使用限价指令申报,不能使用市价指令。
4,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没有夜盘。
二、集合竞价产生原理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国内期货交易所均采用计算机撮合成交方式,指交易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过程,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
首先,交易系统分别对所有有效的买入申报按申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申报价相同的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有效的卖出申报按申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申报价相同的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
接下来,交易系统依此逐步将排在前面的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配对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
由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即为期货开盘价:
1,如最后一笔成交是全部成交的,取最后一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为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该价格按各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取整。
2,如最后一笔成交是部分成交的,则以部分成交的申报价为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也即开盘价。
3,如若集合竞价没有可撮合的价格,连续竞价后产生的第一笔成交价格将作为开盘价。
三、集合竞价举例详解
假定,某合约申报排序如下表所示(最小变动价为1元)。
配对情况为:
1,排序为1的买进价高于排序为1的卖出价,成交30手。
2,排序为1的买进价还有20手没成交,由于比排序为2的卖出价高,继续成交20手。
3,排序为2的卖出价还有40手没成交,由于比排序为2的买进价低,继续成交40手。
4,排序为2的买进价还有50手没成交,由于比排序为3的卖出价高,成交50手。
5,排序为3的卖出价还有70手没成交,由于比排序为3的买进价高,显然无法成交。
这样,最终的开盘价就是2588元,在此价位上成交140手。
(30+20+40+50=140,如按双边计算则是280手)
四、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原理
申报指令的撮合成交原理为:
1,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
2,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拿玉米来举例,玉米没有夜盘,所以其集合竞价时间是在8:55-8:59,撮合成交时间是8:59-9:00,在撮合成交时间段,C1701有如下申报单:
假设集合竞价最后产生的开盘价是1460。
则对于买单,根据“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原则,1461和1462的买入单都成交。
对于卖单,根据“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原则,1459和1458的卖出单都成交。
而等于1460的买入或卖出单,原则是: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该例子中,1460买入是20手,卖出是30手,故撮合成交20手,卖出单有10手没有撮合成交。
集合竞价撮合成交期间的未成交申报单在开市后自动参与连续竞价交易,当天若未成交,结算时则会自动撤单(文华条件单可以设置永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