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平仓制度适用的情形一般包括:
一、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当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当日结算后出现保证金账户不足以维持现有头寸的情况,而会员(客户)又未能按照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通知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主动减仓,且市场行情仍朝其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时,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强行平调会员(客户)部分或者全部头寸,将所得资金填补保证金缺口。
强行平仓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避免账户损失扩大。通过控制个别账户的风险有力的防止风险扩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因会员(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而实行强行平仓,即超过了规定的持仓限额,且未在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规定的期限自行减仓,其超出持仓限额的部分头寸将会被强制平仓。强行平仓成为持仓限额制度的有力补充。
我国期货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
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它应予强行平仓的。
在我国,期货公司有专门的风险控制人员实时监督客户的持仓风险,当客户除保证金外的可用资金为负数时,期货公司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如果客户没有自己处理,而价格又朝不利于持仓的方向继续变化,各个期货公司会根据具体的强行平仓标准,,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