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谨在《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中指出,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2.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3. 国家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等活动。
王谨认为,关于比特币在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的法律性质,有两点是值得强调的:1.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比特币作出规定,因此还不能认为其是《民法总则》第 127 条的虚拟财产;2. 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还不能认为比特币是物权法上的“物”。
综上,王谨认为,除比特币以法定货币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上述第 3 款规定的活动外国家并不禁止比特币以虚拟商品的身份从事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