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权的概念
金融期权(financial option),是一份合约,是以期权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的合约。具体地说,其购买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后,就获得了能在规定期限内以某一特定价格向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的权利。 金融期权是赋予其购买者在规定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协议价格Striking Price)或执行价格(Exercise Price)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某种金融资产(潜含金融资产 Underlying Financial Assets,或标的资产)的权利的合约。
金融期权的主要特征
在于它仅仅是买卖双方权利的交换。期权的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就获得了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即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进或卖出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但并没有必须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期权的买方可以选择行使他所拥有的权利;期权的卖方在收取期权费后就承担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即当期权的买方选择行使权利时,卖方必须无条件的履行合约规定的义务,而没有选择的权利。
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区别
(1)交易对象不同。
金融期货的交易对象是标准化的某种金融资产的期货合约,所以典型的结束交易的方式有两种,要么在期货合约到期前做反方向的对冲,要么将期货合约持有到期办理交割。金融期权是以特定的权利为交易对象,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就拥有了在有效期内按事先敲定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卖)一定数量金融资产的权利,是一种权利的有偿使用。对于期权的买方来说,结束期权交易的方式更灵活,可以在期权合约到期前对冲,或者行使权利履行合约,或者干脆放弃权利。
(2)标的物不同。
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标的物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凡可做期货交易的金融商品都可做期权交易.然而,可做期权交易的金融商品却未必可做期货交易.在实践中,只有金融期货期权,而没有金融期权期货,即只有以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金融期权交易,而没有以金融期权合约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交易。一般而言,金融期权的标的物多于金融期货的标的物。
(3)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称性不同。
在金融期货交易中,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是对称的。对任何一方而言,都有要求对方履约的权利,也就必然承担起相应的义务,这样交易才能顺利完成。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由于交易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期权赋予买方在有效期内买卖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却只承担当期权买方要求履约时的义务。所以,对于期权的买方而言,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对于期权的卖方而言,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4)履约保证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至于期权购买者,因期权合约未规定其义务,其无须开立保证金账户,也就无须缴纳任何保证金。
(5)现金流转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在成交后,由于实行逐日结算制度,交易双方会因为期货合约价格的变动而每天发生现金流转。盈利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增加,而亏损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减少。当亏损方保证金账户 余额低于规定的维持保证金时,亏损方必须按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因此,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必须持有一定的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备不时之需。金融期权交易成交时,期权的买方为取得期权合约赋予的权利,必须向期权的卖方支付一定的期权费。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将不发生任何现金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