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
浏览量:0 发布日期:2021-01-17 09:55: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设立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以及标准仓单线上质押等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仓单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存管银行、贷款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标的与交易时间
第四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已上市品种的标准仓单。
第五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 仓单交易商
第六条 仓单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参与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申请仓单交易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三)已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开立标准仓单账户;
(四)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或者其关联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的交割记录,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产业链消费企业除外;
(六)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商,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仓单交易商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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