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开户规则
浏览量:0 发布日期:2021-01-03 10:29: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的互联网开户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互联网开户,是指期货公司通过数字证书验证客户身份,并通过互联网为客户办理期货账户开立手续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互联网开户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互联网开户管理制度、技术方案、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符合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期货互联网开户云平台为客户办理互联网开户。
第六条 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对象仅限于自然人客户。
第七条 期货公司采用数字证书认证方式为客户办理互联网开户,签发的数字证书应当使用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数字证书,并确保数字证书记载的个人信息与账户有关个人信息保持一致。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采集客户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头部正面照等影像资料。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互联网开户及参与期货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使用互联网开户的客户进行实时视频通话并保存同步记录。视频通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实客户是否本人开户;
(二)核实开户是否为客户本人意愿;
(三)确认客户是否阅读并完全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办理互联网开户,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及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以电子方式记载和保存。
期货公司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客户办理互联网开户。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在互联网开户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行反洗钱等义务。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为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应及时将开户结果反馈给客户。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可以在核实客户真实身份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为客户办理账户信息修改和账户注销。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前应当进行回访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客户身份;
(二)确认开户方式;
(三)确认客户开户为本人真实意愿;
(四)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提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
(五)提醒客户注意账户安全,妥善保存密码。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不得委托非本公司从业人员办理互联网开户业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协助期货公司办理互联网开户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办理互联网开户的视频通话人员和客户开户回访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互联网开户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在互联网开户管理制度中规范互联网开户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执业行为及防范利益冲突等事项。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制定统一的开户流程和服务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复核机制。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按照安全、可靠、可用的原则,建立完善互联网开户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对互联网开户的重要操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发现通过互联网开户开立的账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互联网开户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办理互联网开户的名义设立非法经营网点。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以电子文档方式妥善保存互联网开户过程中产生的文字、影像等资料,并在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于互联网开户系统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对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期货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本规则制定《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操作指南》,期货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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