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日前《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配套规则再迎修订。
3月24日,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将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业务范围等作出的相关制度安排落实到规章层面,同时结合市场实践和行业发展需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从主要修订内容来看,《办法》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适度提高各项业务准入门槛,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还根据监管实践经验,持续强化了期货公司日常监管。
同日,按照《办法》相关规定,中期协同步就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回归所属期货公司过渡期相关安排,以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准入过渡期安排征求意见,设置过渡期36个月。
回应行业呼声,新增自营业务、保证金融资业务
本次修订中,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行业呼声较大的业务均写入了《办法》。
《办法》第17条显示,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境外期货经纪等期货业务。但期货保证金融资业务、期货自营业务、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此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还可以依法从事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国网英大风险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旸婷告诉期货日报记者,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拓展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了期货保证金融资和自营业务,将实体企业的需求与期货公司的专业相结合,为期货经营机构展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办法》作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配套监管办法,拓展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较好地体现了期货和衍生品法鼓励期货行业发展的要求,将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期货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宏源期货董事长王化栋表示,其中,自营业务的开展有助于提升期货公司专业能力,增强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开展保证金融资业务,有助于丰富期货公司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工具和手段,实现向衍生品综合服务商转型,满足客户综合化服务需求。
做市业务和衍生品业务将回归期货公司
根据《办法》规定,一直由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的的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也将逐步回归至期货公司。
王化栋告诉记者,将做市业务和衍生品业务纳入期货公司经营范围,是将近年来期货公司创新试点的成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确认。
记者了解到,经过多年的试点,国内多数风险管理公司已备案并开展做市业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月,国内备案风险管理业务的公司总共有99家,其中备案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达74家,实际开展业务的公司为60家。
据李旸婷介绍,多年来,中期协和各家期货交易所对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做市业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陆续推出了“保险+期货”、稳价订单等创新业务。风险管理子公司在政策支持下,也创新出了多种业务模式,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助力乡村振兴,有效提升了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逐渐打造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做市和场外业务团队。
在李旸婷看来,《办法》对期货公司与子公司业务进行了重新划分,更有利于突出其各自的专业优势,在自身专注的领域做精做专,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业务协同作用。
“同时,风险管理子公司也保留了期现业务、合作套保以及其他风险管理业务,也为期货公司围绕着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继续创新实践预留了空间。”王化栋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明确了期货公司可以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准入门槛
《办法》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体现了“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期货公司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的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 级”等条件。
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强化党的领导及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办法》还系统总结了监管实践经验,持续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
具体来看,《办法》强化党对期货行业的领导,将党建相关要求以专条形式加以明确,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并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同时还借鉴证券公司等做法,完善公司治理,强化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管理、自有资金使用、内控制度、分支机构管理等的监管。明确提出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得对外担保。
此外,《办法》还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将期货公司违反部门规章中的罚款数额设置从最高3万元提高到20万元等。将《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取消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相关内容融入《办法》,并同步废止两个规定。
李旸婷认为,《办法》强化了党对期货公司的领导,完善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为期货经营机构的规范稳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中期协就相关业务过渡期安排征求意见,过渡期为36个月
昨日,为配合落实《办法》最新修订,中期协发布通知称,当前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将回归所属期货公司。为做好业务调整和各方衔接工作,协会就过渡期相关安排,向各公司征求意见。
据中期协发布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过渡期相关安排》和《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做市交易业务过渡期相关安排》显示,将设置过渡期36个月。
具体来看,过渡期内,在期货公司取得上述两项业务牌照之前,其下设已在中期协备案衍生品业务和做市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继续展业。同时过渡期内,在期货公司取得牌照并完成业务调整后,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公司不得再新增相应交易。在过渡期结束后,对于未取得牌照的期货公司,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12个月内了结相关业务,不得新增衍生品交易和做市品种。
从监管安排来看,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和做市业务进行行政监管;中期协对风险管理公司进行自律管理。过渡期内,在证监会期货部指导下,派出机构和中期协将通过联合检查、定期会议或信息通报等具体方式,对期货公司和风险管理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和做市业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监管力度一致,防止监管套利。
同日,中期协官网还发布了衍生品交易业务过渡期内工作流程图和做市业务过渡期内工作流程图。
同时,针对《办法》明确规定的“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内容,中期协也做出了配套的过渡期安排设计。
一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无需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可以继续正常展业。其中,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子公司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应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结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新增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是通过在中期协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在其后的12个月内结清存量业务,退出资产管理业务。
三是通过在中期协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在其后的12个月内结清存量业务,退出资产管理业务。其间期货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子公司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应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结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新增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是自《办法》生效之日起,中期协将不再接受期货公司新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申请。
五是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48个月内,对于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资产管理业务核准的期货经营机构,中期协仍将依据《备案规则》对其符合持续展业要求的情况开展自律管理。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